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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20-01-02 11:43 | 来源:辽宁日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致力于将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高效平稳地反映到立法中去,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并以高质量的立法成果,进一步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聚焦重点领域立法

立良法,是时代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中心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和资源进行立法实践,提高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的精准度,更好地实现了为全省振兴发展服务。

立法引领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提出的“六项重点工作”,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认识,2019年7月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了“大修”——修改了34条,新增了26条,针对性和操作性明显增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实施性作用,着力在推进生态环境立法的特色和效果上做文章,确保有效解决好地方问题、治理好地方事务。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与既有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有效衔接,实现了地方立法对影响环境主要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全覆盖,织密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法规制度“保护网”。

立法促进社会民生改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理念,把社会民生立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在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上做好功课。在2019年修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有多件与职工劳动权益、妇女权益、老年人权益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经济社会越发展,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任务也就越艰巨。一年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向科学立法要质量、向民主立法要质量、向依法立法要质量,注重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坚持立人民群众需要的法、立解决实际问题管用的法。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突出“质量意识”,大力提高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2019年,针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制定出台《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对防止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营造了更有利于企业家安心发展的法治环境。

树立“效率意识”。辽宁振兴发展对制度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数量多、节奏快、分量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加紧攻坚。据统计,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振兴发展需要,全年共制定、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34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单行条例53件。

高质量高效率立法实现了我省在全国的“首字号”创新。制定全国首部省本级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和监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推动破解矿山规模效益差、安全隐患多、矿业转型升级慢等难题。《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创设置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与此同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2019年,常委会对民营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重点对以往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价值取向与改革精神或改革措施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确保了各项改革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进。

守正创新抓好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9年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切实担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及时应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有力确保了人大工作与党委部署步调一致、与振兴发展同频共振。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积极性,明确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引导人大代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开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指导。严格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前介入,加强全面指导,一年来,共审查各市报批法规42件;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不放松,对部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中存在的抵触问题作出修改后再予以批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审查力度,突出审查实效,通过备案审查,查找并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一年来,共对4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对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涉及的3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妥善处理。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自主完成了《辽宁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稿。提高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省级备案审查平台向设区的市、自治县延伸,实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通过行使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批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引导、推动了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制度环境与振兴发展的制度需求相匹配、相适应,统筹完善了我省各层次地方制度建设水平。(王笑梅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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