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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不充分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被警示
发布时间:2020-06-11 09:45 | 来源:中新经纬


  8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要求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开资料,“13莒鸿润”全称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规模为1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9.5%,起息日为2013年11月6日,由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而这支债券的主承销商正是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彼时,其还未被中信证券收购,被称为“广东证券”。

  2019年1月,广州证券发布《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显示,2013年9月5日,宁夏银行实际持有“13莒鸿润”债券数量为5000万元,该笔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未能按约兑付债券。宁夏银行将广州证券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广州证券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合计6965.34万元;并请求广州证券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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