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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深圳一营业部吃警示函 未报备副总履职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0-03-18 14:0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601211.SH,2611.HK)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副总经理实际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4个月未向深圳证监局报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应加强综合管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依法稳健经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副总经理实际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4个月未向我局报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综合管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依法稳健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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