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法:从信阳8岁女童之死说起
发布时间:2019-05-27 11:44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付金雅
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 发展权,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要求和体现
2019年4月2日,信阳村民曹一鸣接到儿媳胡某的电话,被告知孙女文文死了,孩子跌下楼梯,没有抢救过来。按照当地风俗,他们要为逝者换一身新的衣服,当老人拉开衣服时发现,孩子身上新伤加上旧伤,脑袋后面还鼓着一个鸡蛋大的包。4月11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调查的事实令人发指:当天凌晨,30岁的胡某因琐事殴打自己年仅8岁的女儿,导致女儿在躲避时从楼梯滚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记者进一步了解,女孩文文以前主要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为要上小学,才在一年前搬来与妈妈、小姨同住在承租的商铺里。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文文身上的伤痕,曾反复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父亲、爷爷、奶奶都知道母亲打孩子,小姨也打;学校、老师、邻居也都见到过那张可爱的小脸上,不是今天浮肿起来,就是明天多了一块淤青……
今年大年初三,文文在爷爷奶奶家拜年。临走前,她对奶奶说:“我妈对我好呢,我妈才打我两次,打的都不狠,都是轻轻一拍。”
但直到悲剧发生,这些不断新添的伤痕,才在文文身上停下来。
文文的生命被定格在8周岁,一个8周岁的女孩,本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无忧无虑地成长。在家庭的港湾中,享受爱和温暖。然而发生在文文身上的一切,却让人痛心不已。在悲愤、痛心之余,不禁要问,谁应该对文文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文文长期遭受母亲的殴打,但是其父亲并没有选择制止妻子的家暴行为。文文的爷爷、奶奶为了家庭的和睦,也选择了隐忍。但是,我国《反家暴法》对于举报主体已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另外《反家暴法》还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依照法律规定,文文的父亲、爷爷、奶奶、学校均负有举报的义务。此外,《反家暴法》还规定了如不履行报告的法律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止家庭暴力的处置,《反家暴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处置方式:强制报告、出具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如果举报义务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举报,寻求救助。另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警方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直接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效力。此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在制度层面上,法律已给家庭暴力行为划出了红线,家庭暴力行为再不仅仅是“家务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公民不知道,又如何做到守法?相关部门推诿沉默,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本案中,父亲如果不选择沉默,及时制止妻子的行为,这个悲剧不会发生。亲人如果不选择沉默,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这个悲剧不会发生。学校如果不选择沉默,及时报告,为孩子寻求庇护,这个悲剧不会发生。胡某的行为已造成文文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涉嫌虐待罪的犯罪行为,等待她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这个家庭又如何生活下去?如果曹一海外出打工,智力残疾的大女儿又由谁来监护、照管?这又是另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也是孩子的第一道保护网,全社会只有实行联动机制,构建一张保护网,才有可能不再让魔手伸向天真无邪的孩子。
【延伸阅读】
1991年12月29日,我国已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确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我国在《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是践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方面的一次迈进,但在报告主体的责任承担,如何将强制报告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亟需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则。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例如:美国《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规定,对于负有报告义务之人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构成轻罪的,可以单处93日以下监禁或500美元以下罚款。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 发展权,这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要求和体现。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