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吧:寻找被西方遮蔽的中国法律图景
发布时间:2019-04-15 16:14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浪子
作为一个美国学者,络德睦勇敢揭示欧美学界对中国法的偏见。而作为中国学者,我们对中国法律主体性的探寻更加义不容辞
在人类文化史上,东西方的差别不简单是地理之别,更是一种文明秩序之别。后殖民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萨义德提炼出“东方主义”这一理论范式。这套话语中呈现出来的东方,不是真正的东方,而是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界,美国当代学者、埃默里大学法学教授络德睦(TeemuRuskola)率先将东方主义引入到法律研究中,出版了专著《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更让中国学界期待的是,络德睦讨论的地域从萨义德的中东阿拉伯改为远东的中国,并延伸到当代中国法律改革。蒙译者魏磊杰的努力,让这一新潮的著作有了通晓流畅中译本,并在中国学界引发巨大反响。
络德睦在《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他在这一著作中提出并较为系统地论证了“法律东方主义”。他认为这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这些有关中国法的欧洲哲学偏见演变成为一种独特话语,这一话语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遮蔽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成就,导致了对中国法律的妖魔化理解。其影响一直到今天。
如同东方主义离奇的神话,络德睦则发现,所谓“中国不存在真正的法律”成为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在当代这一话语体系中,美国式样的个人乃是历史的普世性主体,而没有差别的中国大众则是其客体,笼罩于传统的专制之下,成为被动纳入世界潮流之中的追随者。“甚至直到今天,此等观念仍旧继续内在影响着美国的卓异主义与中国的例外主义:法律乃是美国政治秩序之天赋的核心表现,而无法则是中国文化构造的组成要素”。
本书中,络德睦对法律东方主义的内涵、发展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对这一谱系的发现进行了知识考古,重点清理了黑格尔、孟德斯鸠等西方思想家论著中的法律东方主义表现。黑格尔曾说中国的法律:“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在络德睦看来,这成为法律东方主义最典型的话语之一。络德睦总结性地指出:“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和韦伯皆为古典欧洲东方主义者,他们的著作在实质意义上确认了西方文明和法律的优越性。”西方思想家不遗余力所塑造的这个“野蛮而无法” “停滞而落后” 东方异域形象,其目的还是在其思想体系的自身需要,在于确定一个体现着启蒙主义自由精神、法律进步精神的西方现代性文明,并为西方文明秩序引导或者臣服东方文明提供理论资源。这背后是对中国法律成就的妖魔化。
因此,他试图解构东方主义,而寻找被遮蔽掉的中国法律图景。比如,学界一般认为中国亲属法不利于商业精神的发展。但他考察指出,中国亲属法在历史上发挥了现代公司法所具有的许多功能,宗族-公司是自愿结成的联合体;它们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物质性利益,它们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它们像法人那般运作,它们的所有权可被转让,它们的责任是有限的。中国亲属法具有很大的历史功绩。
法律东方主义的魔幻从未退却。在当代,美国孜孜以求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法律,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曾经一度趋之若鹜,将美国视为法律改革的方向和样本。但法律东方主义理论则昭示了,这种“以西为法”的做法很大可能只是发展中国家的臆想,其发展的目标是按照西方的东方想象被预先规定的。
法律东方主义这套建立在西方中心基础上的历史叙事与法治话语需要反思。中国法学界最需要揭示并克服欧美中心主义思维模式,树立中国法律世界观的主体性。在这方面,络德睦著作的中译本恰逢其时,可为中国法律思想主体性的探寻提供深刻的知识资源,有助于反思话语霸权、推进多元文明,这是这部著作的清醒之处。作为一个美国学者,他勇敢揭示欧美学界对中国法的偏见。而作为中国学者,我们对中国法律主体性的探寻更加义不容辞。
责任编辑:朱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