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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式实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11-24 09:42 |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作为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又一举措,市司法局印发了《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实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选择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签署《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此举将大大压缩法律援助申办时间,打通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意见》实施后,已有43名当事人选择了承诺制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以往,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此次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申请人还可以选择签署承诺书,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目前,有9种具体情形可适用告知承诺制: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4.重度残疾的;5.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6.司法救助对象;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8.正在享受社会救助的,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等人员;9、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承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

  申请法律援助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选择或者无法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依法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文件。但是,列入国家、北京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需签署《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属于第9项情形的,还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并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的支持和大数据平台支撑下,市司法局建立了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情况及其家庭收入、社保缴纳情况,还可以向其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发函了解其收入及财产情况。

  做出法律援助决定后,法律援助机构会通过案件承办人、公示和接受群众投诉等渠道,实施对申请人承诺的监督。

  不实承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将被记入失信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名单,在国家和本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记者 孙莹)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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