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09月10日 星期五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阐述法治特色,弘扬法治精神
武汉中心新建商品房按6%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1-09-10 09:27 | 来源:长江日报


 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9月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拟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向全市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保障对象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产业园区、自有闲置土地、高校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中还提到,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记者冷靖华)



责任编辑:朱明宇
最新文章
北京“十四五”再推356项营商改革 浙江省出台公共机构节能“十四五”… 广西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全面提速 西藏: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青海举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 湖南进出口连续11个月保持正增长 青海省居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不再开… 宁夏出台河湖长履职细则 履职不到…
推荐文章
北京“十四五”再推356项营商改革 浙江省出台公共机构节能“十四五”… 广西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全面提速 西藏: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青海举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 湖南进出口连续11个月保持正增长 青海省居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不再开… 宁夏出台河湖长履职细则 履职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