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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4-02 09:23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1日电 (王连香)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有助于避免租赁经营者开展非法营运。

为了确保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更好保障承租人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还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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