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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颁行自律新规 严重违规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发布时间:2019-12-05 10:40 |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下称《办案规程》)。《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及从业者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措施及纪律处分,并提出,对于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会被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证券业协会称,为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实施办法》和《办案规程》,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证报梳理发现,《实施办法》与此前的规定相比,不论对个人还是对会员,自律措施的种类均有增加。

此前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共五项,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的自律措施共七项,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责令改正。新增加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与“责令改正”两项自律措施。其中,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

此前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共四项,即: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实施办法》里则有八项,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新增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四项自律措施。其中,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是指协会在3至12个月内暂停受理自律管理对象的有关备案或注册申请的自律管理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下列情况将被从重采取自律措施,包括: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其他从重情形。对于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会被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办法》还明确,协会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办案规程》执行。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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