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泽伟)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日前出台《关于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9种情形,并规定对这些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提出的9种情形包括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及了结情况、初核及案件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威胁、利诱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安排涉案人员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私下约见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或安排上述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纸条方式打听案情和提出请托等。
《办法》指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任何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件,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主动、及时登记报告,全面、如实填写《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报告表》。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