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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访举报件一般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
发布时间:2016-09-03 11:20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厦门市纪委出台《关于规范信访举报件办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件的管理,规范信访举报件办理流程。

  在信访举报件受理方面,《办法》明确,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向市纪委反映问题,信访举报件统一由市纪委信访室受理。受理内容为本级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在信访举报件办理方面,《办法》规定,信访举报件含派驻自收件须及时准确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市纪委信访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转(交)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交办、转办、直接了结)进行办理。信访举报件一般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其中下发查报件报结时限为两个月。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要求延期的,必须书面报市纪委信访室,申请延期最长时限为六个月。已经或正在立案查处的,报结时限为六个月。对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信访举报件,按程序报批后可暂存处置,但三个月内要重新作出其他处置,实现暂存件在规定时限内趋于零。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不作暂存处理。

  《办法》还对查报件、转办件、直接了结件的督办流程、方式进行具体明确;对直接核实件和信访督办件、查报件、转办件的审结程序作出细致规定。对实名举报的反馈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谁办理,谁反馈”的原则,由市纪委信访室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信访件去向和承办单位(部门);由承办单位(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此次《办法》出台,旨在总结“三转”以来,特别是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工作以来的新经验、新做法,将近两年形成的创新做法全部纳入。如,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轮值接访工作制度、派驻机构干部轮值接听举报电话制度、归口受理、转办件督查、反馈件审核等。同时,明确对转市纪委机关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审结程序;并将正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信访举报件提级审批的通常做法予以制度化。(厦门市纪委)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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