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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严肃追责
发布时间:2016-07-14 10:46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青海省委印发《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共7章44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范围和内容、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附则等,整体框架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保持一致,在具体条款中,遵循依规依法、前后衔接、必要可行的原则,结合青海实际进行了细化。

  《实施办法》明确,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以及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等情形,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市(州)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州)纪委。同时明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省委巡视组在本地区巡视期间的联络协调、督促整改等工作,完成巡视机构交办的事项。(青海省纪委)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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