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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酿事故 平台首被判担责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9-06-27 10:41 | 来源:北青网


       一家三口乘坐顺风车时,孩子下车开门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不幸身亡。一审法院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认定顺风车司机及乘客应担责50%,死者自担20%责任,同时,“滴滴顺风车”运营平台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承担死者的损失。因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6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首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的案例。

  法院:平台获得巨额利息沉淀收入

  2018年2月6日,陈某一家三口在北京动物园北门利用微信小程序中的“滴滴出行”乘上了顺风车司机尹某的车。下车时,车刚刚停下,陈先生8岁的儿子便打开车门,恰逢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驶来,撞上车门,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达公司从本次顺风车订单中获取了6.9元信息服务费,享有了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且因顺风车司机需要通过提现来获得车费,故运达公司可以从沉淀在其支付平台的车费中获取利息收入,获益巨大。

  同时,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驶证注册顺风车服务,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提供合乘的车辆需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尹某和陈某一家承担50%赔偿责任,运达公司担责30%,王某自担20%责任。

  运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平台: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日前,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运达公司辩称,其公司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模式是司机乘客注册软件,司机把相关出行信息发在网上,双方匹配选择,即乘车人可以选择司机,司机也可以选择乘客。运达公司认为,其作为居间信息服务,不是事故发生的危险源,也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所以平台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而顺风车车主尹某认为,“运达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因为滴滴顺风车平台收取了费用就应该有责任去管理车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争议:相关责任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北京三中院承办法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顺风车平台责任问题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法学界目前仍未达成广泛共识。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顺风车平台仅对其内部法律关系承担责任,即当乘客作为消费者受到伤害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受侵害乘客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外部相对方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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