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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代表团出席“第34届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论坛”
发布时间:2016-09-14 19:38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法新网讯 通讯员李丽珏 9月5日至9月11日,以“反经济犯罪——责任归属”为主题的第34届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论坛在英国剑桥大学耶稣学院举行,来自联合国、国际组织及90多个国家的法学家、法律界人士近千人以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武汉东湖学院的专家与学生组成的代表团一行出席论坛。代表团负责人徐汉明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研究》的主题报告。

  报告前,徐汉明致辞说,9月4日是一个值得人们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引领全球经济发展,以中国+新型发展国家、英国+欧盟、美国三股力量为代表的G20峰会如期召开,国际政治首脑们齐聚西子湖畔,提出了以“创新、共享、联动、包容”为主题,解读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而在欧洲文明摇篮的剑桥大学耶稣学院,90多个国家的法学界法律界的精英们汇聚一堂,应对经济全球化相伴而生的经济犯罪迅猛增长的挑战,以“反经济犯罪——责任归属”为主题,解读Barry Rider(巴瑞·莱德)教授的研究团队有效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的“剑桥方案”,力图寻找控防经济犯罪的综合之策——责任归属。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互补性及机缘性。

  Barry Rider(巴瑞·莱德)领衔的研究团队通过协同创新,开展“高起点,宽领域,建机制,重实效”的研究,34届以来持续发力,形成了一批又一批重大成果,不仅促进了联合国、欧盟及新型发展国家经济犯罪控防体系建设,而且为中国经济犯罪控防,特别是反洗钱、反金融犯罪以及推动国际反贪体系构建与国际司法合作,均给予了无私的帮助,具有很高的国际威望和影响力。

  徐汉明向与会代表介绍,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以推进国际经济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国际、地区及典型国家控防经济犯罪的经验为鉴,以发展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有效控防经济犯罪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执法、司法、国际司法合作实践为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保障和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完善全球经济犯罪治理体系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时代特征、控防特点的经济犯罪治理体系,提高了经济犯罪治理能力,为国际社会治理经济犯罪提供了“中国模式”“中国经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派出及有关院校派出的专家代表叶峰、梅夏英、周毅、马晓、张荣、李丽珏,博士(硕士)生代表王玉梅、申政、李智就“大数据时代网络金融控防”“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现代化”“操纵证券罪的控防”作了交流;天津、山东、广东、深圳等地检察院、律师与企业代表参加了论坛;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派专家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报告。

  推进国际网络金融犯罪控防体系的思考

  □ 徐汉明

  大数据时代对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网络金融安全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防控,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法律规制与全面监管相兼顾,统筹打击犯罪与有效预防目标双实现,借鉴已有成熟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规范治理、多元治理、源头治理和共同治理,推进国际网络金融犯罪控防体系和控防能力现代化。

  推进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规范治理

  联合国、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以及主权国家的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要以全球、区域及主权国家范围内网络金融活动为规制对象,把网络金融纳入全球、地区及主权国家的现有金融治理法律框架,将网络金融犯罪的控防以法律形式固定化,完善网络金融法律制度规范,是实现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法治化,推进网路金融犯罪规范化治理的关键路径。

  第一,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与国内刑事立法。刑事法律制度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实体与程序法律体系。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既要对国际的立法经验进行系统的梳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要依据各国国情对国内网络金融立法历史概况、现实缺陷、发展方向进行梳理,回应刑事立法若干热点难点问题:一是网络金融犯罪罪名章节化;二是网络金融犯罪处罚的多元化;三是扩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范围;四是建立各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侦查、调查取证、证据证明、相互确认、司法协助等程序衔接机制,加快完善国际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侦查、调查取证、证据证明、相互确认、司法协助等程序的衔接机制,缓解各国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保障惩罚网络金融犯罪与保障网络金融安全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二,完善网络金融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首先是主体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完善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和信息的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完善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再一方面,完善网络金融交易中税费征收的法律规定

  第三,完善网络金融犯罪预防法律体系。网络金融活动中所遭受的盗窃、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往往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网上金融、贸易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陆续制定了防治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而部分国家对此缺乏前瞻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或相关规定停留在行政管理条例、决定和办法层面。网络金融犯罪的高发性迫切需要其他各国制定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预防网络金融犯罪活动。

  完善网络金融专业化监管模式 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多元治理

  多元化治理模式是网络金融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多元治理模式,既要凸显政府在网络金融犯罪防控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制网权”,又要发挥司法机关参与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专项整治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重视在网络金融犯罪预防中行业监督与自律的“软约束”作用。

  政府在多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网络金融产品具有替代性强、更新换代快等特征,法律难以对其作出及时、确切定性,常常存在明显的监管主体空白。为填补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合作,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其次,强化各监管主体间的分工与协作。依据网络金融主体自身的差异性,各监管主体分工负责对不同的网络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各监管主体要加强对网络金融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掌握国际网络金融犯罪动态,建立类似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达成信息共享和交流,健全相应的防范措施。

  行业监管在多元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增强行业自律;培训与管理专业人才,加强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管理是防止犯罪有效途径。网络金融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有利于确保企业内部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网络金融行业制定相关行业规章,对本行业网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通过行业监管与从业人员自律,提升系统内控防网络金融犯罪的效果。

  司法机关在多元治理中的保障作用。面对网络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的现实,相应地需要建立专门的反网络金融犯罪侦查机构,提升反网络金融犯罪的侦控能力;在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要修订相关刑事法律规范,适当扩张犯罪地管辖原则;完善刑事侦查程序,建立健全网络金融证据规则,增强网络金融犯罪打击的准确性。

  公众及网民在多元治理中的参与和自律作用。如何发挥网络虚拟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网络金融治理的作用,成为主权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加强网络金融犯罪技术防范措施 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源头治理

  网络金融活动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创新,因此,对网络金融创新出现的“众筹”等网贷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使用等进行法律规范,明确虚拟银行、新金融产品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既能给合法网络金融活动生长空间,又能破解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面临的新难题。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首先,设置隔离措施阻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或越权访问。应当对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相关网络设备设置身份识别和验证程序,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数据;其次,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网络金融活动中所涉账目和重要文件可采用读保护、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传送数据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及有效性;再次,创设网络金融活动数据查询、修改、调阅、传递、复制、存储等记录档案制度。网络金融机构及从事网络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应当保存客户的开户记录、账户记录、各种形式的记账凭据以及与账户相关的金融交易文件等,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将该记录泄露或提供给法律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最后,扩大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不同报告制度实行不同的报告标准,同时通过建立义务的免除以及责任的豁免制度来提高网络金融犯罪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打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效率。

  加强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合作 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共同治理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间的金融联系愈发密切,为了保障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各国在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跨境合作,而且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信息交流,共建防范金融犯罪的国际藩篱,确保网络金融的顺利发展。

  加强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立法合作。所谓跨国立法合作,是指各国在进行制定或修改相关立法活动时,应当始终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虑他国法律制定情况,减少法律冲突,实现立法上的国际接轨。

  加强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司法协作。加强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跨境司法协助,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情况通报、协助调查取证、办案等在内的互助协议机制,实现侦查资源共享;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司法程序,为打击国际网络金融犯罪赢得宝贵时间。

  完善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行政国际合作制度。根据合作方的不同情形,以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互惠为基础,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对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税种、信息的保密和管理程序进行确定。政府部门参照国际贸易规范和国际惯例,加强政府间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的交流与合作。

  加快建立网络金融犯罪资产认定、查扣、追缴、返还机制。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返还机制的规定,以扫除资产追回方面的司法协助障碍;同时,可比照公约有关资产返还机制的立法例,加快推动惩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资产返还的单行公约、条约的制定;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实行“先民后刑”的立法原则,建立相关的程序机制。推动全球、国际组织、主权国家有效打击国际网络金融犯罪,保护当事国家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全球财富的有序增长。

  (文章为作者在第34届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论坛上的发言节选)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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