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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及董秘吃警示函 未客观完整介绍新冠药物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8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 证券代码:300637)及董事会秘书樊相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扬帆新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樊相东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扬帆新材、樊相东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网财经查询发现,扬帆新材在2月22日时曾因上述问题已被深交所发过监管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樊相东:

  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樊相东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樊相东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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