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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前董事涉短线交易遭监管关注 上市前公司法人曾行贿地方官
发布时间:2020-03-13 15:55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13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 证券代码:603356)时任董事薛飞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经查明,截至2019年6月7日,华菱精工时任董事薛飞持有公司股票11,4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2019年8月29日,董事薛飞按照2019年2月2日披露的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份5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成交均价为11.29元/股。2019年10月22日,薛飞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买入均价13.43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董事,薛飞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董事薛飞(任期自2017年1月10日至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裁判文书网曾在1月6日发布一份关于对伏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4年,伏某某当时为郎溪县梅渚镇党委书记,华菱电梯厂(原郎溪县梅渚镇投资建设华菱电梯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股改制准备“上市”时,华菱精工法定代表人黄业华,为感谢伏某某在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与伏某某商定,将伏某某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股原始股,并约定由黄业华代持。2018年1月24日,华菱公司股票上市,扣除15万元股本,伏某某从中获取收益138.15万元。后为规避组织调查,伏某某又于2018年从黄业华处要回了15万元股本和2017年度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

  判决书还表示,虽然华凌精工直至2018年才上市,该15万元原始股即大幅度增值,但该增值属于2014年商定时的可期待的结果,且该增值达138.15万元,价值巨大。被告人伏某某此时虽然已经退休,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在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利用职务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黄业华及华凌精工亦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伏某某的受贿犯罪数额。

  最后,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根据伏某某所涉华菱电工及其他受贿案件,最终作出如下判决:一、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二、伏某某违法所得234.4万元(含价值27.37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及扣除5万元后的华凌精工15万元原始股收益)予以追缴。

  天眼查显示,黄业华为华菱精工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持股数为3310.00万股。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以下是原文: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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