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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及前董事长收警示函 多个财务报表存在错报
发布时间:2019-12-04 11:17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陕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 证券代码:300140)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财务负责人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环装备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18年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合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2019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442.01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以武、朱彤、李强作为中环装备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重大错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你公司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18年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合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2019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442.01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关于对黄以武、朱彤、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以武、朱彤、李强: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2018年12月收购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于12月末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18年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合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2019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442.01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作为中环装备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重大错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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