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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致死负全责 法院判厂家人道赔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1-18 15:07 | 来源:京华时报


   为躲避对面来车,不慎开车撞在围墙上,车主刘某当场身亡。因认为车祸发生时安全气囊并未弹出保护司机,刘某妻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该辆现代车的商家诉至海淀法院索赔3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令销售厂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死者家属10万元补偿。

  刘某妻子朱某诉称,2010年10月21日,刘某在北京福瑞浩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浩公司)买了一辆韩国现代胜达2359CC进口轿车。2015年6月22日,刘某开车行至一乡间公路上,为躲避对面来的一辆车,不慎撞在路边一围墙上,因剧烈撞击,该车多处破损、开裂,刘某当场身亡。

  该起事故经现场勘查、检验,在剧烈撞击下,该车的安全气囊并未弹出。

  朱某认为,正是因该辆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固有缺陷,才导致“安全气囊”形同虚设,并致刘某未受到保护身亡,故诉福瑞浩公司及该现代汽车在中国的总经销、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30余万元。

  庭上,两被告辩称,安全气囊没弹开,不是因为车的问题,而是因为该次事故中,车辆并不是正面冲击。事故现场显示,轿车是侧翻90度,看车内,可以推断驾驶人在驾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带。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车损毁严重,已不具备鉴定基础。同时,目前国际、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安全气囊制定标准,但不同的生产企业根据不同的车型有自己的企业标准,以保证安全气囊在适当的时候打开,汽车使用手册会记载安全气囊的相关事项。只有满足相关条件,安全气囊才会展开。如果达不到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气囊不会展开。

  法院认为,该案中,导致刘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其超速驾驶,依据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刘某自身负全部责任,再加上该案车辆的毁损以致法院无法就安全气囊未弹出的原因予以鉴定,原告也没提供足以认定安全气囊存在缺陷的证据,故其诉求可能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海淀法院从社会责任及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向现代汽车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现代汽车公司不要“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最终,现代汽车公司同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原告10万元补偿。(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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